江苏省连云港市社会保险转移流程(试行)
一、省外转入
1、省外转入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户籍为我市市区户口并就业参保;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4、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5、原参保地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需将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同时将基金划转。
6、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省外转出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件到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工作人员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继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3、参保人员至新参保地申请转移接续并审核通过后,由新参保地向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联系函》。
4、连云港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省外转移养老保险资金标准:
(1)个人账户部分:2006年7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统筹基金部分: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