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年假,是否有补偿?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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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单位有义务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员工提供年休假,但单位同时拥有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对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不安排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2)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需提交书面申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3)单位安排,但员工拒休。如同本案所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拒休,但又未提交书面申请放弃的。对于此类事情的处理成为法律的模糊地带,于是本案中单位和员工各执一词。两种观点的焦点在于,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未服从安排,依然来上班,是否能被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安排员工休假即免除了支付三倍工资的责任,员工执意来上班,等同于自愿放弃年休假;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非员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不能认为其放弃年休假,企业需支付三倍工资。对于此问题,立法者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两种观点都不乏支持者。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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