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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人士:
本人在06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申请辞职.辞职申请已经上交一个月.
现在领导要求本人找相关部门签字确认本人在职期间没有账务问题方可允许辞职.
因原先部门领导刁难不给予签字.
请教合同没到期.如果对方要求违约金,我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
辞职申请已经提交一个月.但扔没有得到领带签字.如果此时和别一方签订劳动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目前状况,我应以什么样的合理法律措施促使相关领导签字???
[关于14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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