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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我有两个问题。第一、签订的合同,一式两份,公司说替我保管,都在他那。可以这样么?第二、合同上签订说一周工作不超过四十个小时,这就是说每周五个工作日,但我们实际工作是四十八个小时。当我问公司的时候,人资专员给我的解释很牵强,他说四十个小时是要完成额定的工作量,效率低的话就要多上八个小时,是个人问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么?我该怎么办?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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