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我公司新入职一批员工,在入职一周后,公司对他们进行统一的入职培训,并且准备在培训后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周某是新进员工的一员,任职销售经理,在培训前两天,被派出出差,在培训当天回到公司,公司通知其参加入职培训,但周某并未按照公司要求参加,且劳动合同也一直未签订。在周某来公司二周后,公司再次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周某都以各种理由缓签,后公司也找过周某几次,都没有签约。在周某入职一个月后,公司发现周某平时总是游手好闲,不主动学习公司产品,并在基础知识考核中成绩不太理想,不太符合应聘的职位,公司经商议,将其辞退。一周后公司收到人力资源保障局的通知,周某投诉我公司,并要求公司给予他双倍工资补偿。因为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签劳动合同,公司在提供有力证据后,与周某协商,给予他双倍工资的补偿。通过此事后,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入职一周内疚签订合同,避免此时再次发生。
[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