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交通新规定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4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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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落实全面记分工作。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车辆,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应记必记。在2017年1月1日之前产生但未处理的交通违法,以及从2017年1月1日起产生的交通违法,将按照新政策进行记分!以下是PINCAI小编收集整理的 2017年1月1交通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简单点说就是:

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得扣分处理

1、新政策的重点在于:全面记分

有些车主可能不解:不是所有要扣分的违章都必须扣分吗?还分全不全面?

现阶段:有一些违章,虽然表面写着扣X分,罚XXX元,但在处理的时候,并不执行扣分。

2017年开始,这些不执行扣分的违章,全部真的要扣分!

2、新政策对我有什么影响?

2017年前产生的不执行扣分违章,到了1月1日后处理,也全部执行扣分!

这个新政还要算旧账!不仅新产生的违章执行扣分,连未处理旧违章也要执行扣分

3、我该怎么办?

马上查有没有免扣分的违章,有的话,抓紧处理了。

以下6种最常见的车主的违章记录,以前可能不执行扣分的,但1月1日后执行扣分违章类型,各位车主可不要掉以轻心!

4、还有什么其他变化?

所谓全面记分,实际包含3个全面:

所有地区,所有车辆,所有交通违法行为

变化一

原来:只有广州、深圳和东莞实现全面记分

现在:全省所有地区都实现全面记分

变化二

原来:危运车、中重型货车、出租车等全面记分

现在:所有车辆一律全面记分

变化三

原来:严重违法行为全面记分

现在:所有法规必须扣分的违章,100%全面扣分

总之就是:

所有车辆,只要按照法规必须扣分的违章,不论在广东哪儿发生,处理时100%扣分,不能酌情处理!

附:要扣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

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一次记3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次记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一次记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

[2017年1月1交通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