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有关常见题目解答
2014年6月30日,四川省人社厅、省财务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的实验意见》(川人社发〔2014〕28号,以下简称《实验意见》)。有关问答如下:
问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的合用范畴是那些?
答: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首要涉及进城务工的农夫和在城镇就业不不变的职员,这些职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活中,也许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必要治理制度跟尾手续。对付已经凭证国度划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
问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怎样跟尾?
答:我省《实验意见》进一步明晰,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除了执行国度划定,还可一次性缴纳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原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在国度政谋划定的基本上,团结我省现实做了更具科学性和人道化的制度计划,也让参保的老黎民多了一个选择。
问3:参保时刻怎样确定?
答:我省跟尾步伐应承一次性缴纳不高出原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参保时刻是社保法实验前照旧实验后,事关参保人权益。因此,《实验意见》划定,一次性补缴原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正常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刻确定为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保时刻。此前已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此前参保时刻确定。对付2011年、2012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县(区、市)参保职员在内地开展试点昔时参保的,从制度公正性和维护参保人权益思量,补费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参保时刻记实为2011年1月1日。
问4:转移跟尾的治理时点是多久?
答:我省实验意见划定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数时治理,但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为了勉励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个别参保职员可以或许实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我省实验意见划定在达到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前均可治理跟尾手续。
问5:跨省转移如那里理赏罚?
答:按人社部发〔2014〕17号划定,制度内的跨省转移按现行政策执行。因为我省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费时是一次性补缴费,且缴费记录均记其实昔时,而国度划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往外省的,转出地有任务分年度分摊记实缴费信息。因此,实验意见中明晰,我省垣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转往省外时,有一次性缴费记录的,转出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应分年度分摊记实缴费信息,无法分摊记实的余额,由转出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暂且保存封存,待本人到达报酬领取前提时再按有关划定处理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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