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大部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工资薪酬采取当月计提、下月发放的形式,那在年底时应付职工薪酬的余额,即当年12月份计提并准备在次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酬,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呢?
分析:我们都知道会计处理遵循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在本期内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本期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支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费用进行处理。所以,对于会计来讲当年发生的工资薪酬就应该作为当期费用计入发生年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薪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并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但是,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薪酬税前扣除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制原则。企业预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的不可以税前扣除。我们通过上海12366国税热线了解到,上海对于工资性费用的扣除是选择的收付实现制,即计提的工资应在发放年度扣除。
从长期来看两者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下:一家企业2011年年底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10万元,2012年1月份发放,2012年底应付职工薪酬余额12万元,2013年1月份发放。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那么该企业在2011年和2012年均不需要对工资性费用做纳税调增。但如果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工资性费用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则该企业201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2万元,调减10万元。
结论:到底应付职工薪酬年末余额是否可以在当年扣除,需要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处理,就需在年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就不需在年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提醒朋友们,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熟悉掌握国家及地方各项法规才能让公司提前规避各项纳税风险。
[应付职工薪酬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