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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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炎炎夏日的到来,有关夏季高温补贴的问题引起众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处室获悉,今年我区的高温补贴标准仍保持在100-200元区间。

据介绍,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62条第2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目前高温季节加班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企业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企业实施高温津贴后,不得另外发放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按现行规定的“劳动保护费”,安排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以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支付费用。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7月8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人社厅获悉,随着炎热夏季的到来,劳动者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我区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10月。

享受高温津贴需要符合条件: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较长。以上两个条件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外以货币的方式再次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是企业可以安排好生产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根据上述精神,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高温津贴的详细规定,可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属低纬度地区,高温季节期常伴有高湿现象(即又闷又热),且持续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容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

2011年广西出台的《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通知还强调,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项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且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