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恶意离职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1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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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离职,虽无准确定义,但有公认标准。凡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条款及已告知的用人单位规定、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损坏了用人单位的形象、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甚至泄露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离职行为,均属恶意离职。

恶意离职的20个征兆

一,收集证据类

对公司资料拍照复印

频繁地整理涉密资料

留存绩效仲裁的文档

和上级谈话偷偷录音

私下里打听敏感问题

二,行为表现类

挑唆同事去对抗上级

在公司内外散布谣言

无端生事,故意找茬

一贯顺从,态度突变

考勤记录有异常变化

休假结束后不回公司

无征兆突然提出离职

活跃度突然发生转折

先斩后奏的事宜频繁

突然删除掉工作资料

三,工作质量类

工作拖沓,执行不力

同事抱怨其不负责任

客户投诉其态度恶劣

对同事提醒置若罔闻

对上级督导屡教不改

企业员工恶意离职,原企业主如何维权?

汉蜀公司由CEO刘备千辛万苦创办,专门运营蜀地入蜀和出蜀的货物,其使用的工具为由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诸葛亮进入汉蜀公司之后设计的木牛流马。

全赖木牛流马的功劳,汉蜀公司经营风生水起,独占川中鳌头。

基于川中发展势头良好,刘备计划向全国发展,进军江东地区和中原区域。

好景不长,在长江东部突然出现一个孙吴公司。

孙吴公司也使用相同的木牛流马,运营业务与汉蜀公司完全相同。

孙吴公司的介入不仅使得汉蜀公司业务直接受损,业务量直线下降;还打乱了刘备进军全国的计划。

刘备非常恼火,通过了解才发现,孙吴公司老板为孙权,手下有一悍将周瑜。

周瑜曾经在汉蜀公司担任木牛流马的维修工作,对木牛流马的结构、工作原理了如指掌。

周瑜于半年前从汉蜀公司离职,投到孙权手下,孙权利用周瑜掌握的木牛流马技术开办孙吴公司。

更让刘备气愤的是,孙权还以周瑜为发明人将木牛流马的一些技术申请了发明专利;目前这些专利虽然未授权,但已经被公开,并处于审查阶段。

刘备对于周瑜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感到对周瑜不薄,周瑜不该如此这般背叛;同时,也想着对孙吴公司的同质竞争施加压力。

鉴于处于和平时期,无法大起甲兵,于是就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备远赴京都,三顾北京雾霾之居,找到网络昵称为“专利天下”的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天下,正堂静座,首先认为:企业员工有流动的自由,离职本身并不代表背叛;但如果周瑜却有不当之外,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警戒。

同时,专利天下给出四条路径,供刘备选择:

第一条:打专利侵权诉讼,告江东孙吴公司侵犯专利权;

第二条:打违反合同约定诉讼,起诉周瑜违反合同约定。

第三条:打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起诉江东孙吴公司和周瑜侵犯其商业秘密权。

第四条:打权属诉讼,向江东孙吴公司索取与木牛流马相关的专利相关权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四条路径前提条件及能够达到的目的各有不同,其共同点在于可以干扰江东孙吴公司经营,减小竞争压力;给周瑜小小颜色。

第一、打专利侵权之诉

打专利侵权的诉讼,就是以自己控制的专利权为基础,起诉江东孙吴公司使用的木牛流马侵权自己专利权,进而请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停止侵权可以直接打击孙吴公司竞争力,保证对木牛流马技术的专有权,突现汉蜀公司运输工具的优势。

这条路径所能达到的目的与刘备具有的专利实力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

最好的结果,不仅可以保住蜀地运输市场,还可以扩大业务地域,扩展到长江以东区域,在长江以东利用自己独家的木牛流马,发展陆上运输业务,并为以后在全国发展奠定基础。

但要实现这样宏大的目标,需要强大的基础,需要刘备前相当数量、且布局相对完善的专利布局。

即要有综合实力强大的专利权组合作为基础。

在具体专利侵权案件中,刘备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1、有相应专利权,且保持稳定有效;

2、孙吴公司利用的木牛流马落入相应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

第二、打违反合同约定之诉

打违反合同约定之诉,是起诉周瑜违反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

具体来讲,违反的应当是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如果没有这两方面的协议,作为用人单位,可能就很难启动违反普通劳动合同的诉讼。

因此,启动该诉讼的前提在于汉蜀公司与周瑜之间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员工应当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约定竞争限制是其中之一。

因此,如果具有竞业限制协议,并直接约定违约金,对于汉蜀公司就非常有力了。

当然,对保密协议,虽然不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违约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这也会给汉蜀公司非常有利。

当然,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程序上,可能还要先走劳动仲裁,再走司法程序了;程序上会复杂一些,但如果刘备具有优势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也可以很快地获得好的决定。

第三、打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即以孙吴公司和周瑜为被告,起诉二者共同侵犯汉蜀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进行该诉讼的前提是:牛流马技术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具体过程中,刘备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

1、木牛流马技术在孙吴公司申请的专利未公开之前或者专利申请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2、汉蜀公司对木牛流马技术采取的适当的保密措施;

3、周瑜在汉蜀公司工作过程中接触过木牛流马技术信息;

4、周瑜明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木牛汉马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仍然向孙吴公司披露并允许孙吴公司使用;

5、孙吴公司明知周瑜提供的技术为汉蜀公司的保密技术,仍然进行获取和使用;

6、汉蜀公司遭受了损害;

7、由于4和5的行为与汉蜀公司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看起来这种方式刘备的证明责任很大!

第四、打权属纠纷诉讼

打权属纠纷诉讼就是以取回孙吴公司以周瑜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权为目的的诉讼。

根据职务发明的相关的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单位员工在履行工作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做出的发明创造应当归单位所有。

刘备需要证明的事项包括:

1、木牛流马技术原为诸葛亮做出;

2、申请专利的权利也应当由汉蜀公司所有;

3、孙吴公司申请了来源于汉蜀公司的木牛流马技术,该技术来源并非来源于自己研发或其他正当途径;

4、孙吴公司申请的专利技术与汉蜀公司之前存在的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

当然,该途径无法对孙吴公司业务直接产生压力,也无法获得赔偿。

因此,该诉讼方式为下策,在前面几种方式均不能够实现目的的情况下不妨一试。

当然,这种的诉讼,虽然无法直接阻止孙吴公司的竞争,但刘备需要证明的内容却不少,刘备需要证明主要内容包括:

四种方式可以各取所需,需要因时而动,也可以同时进行(第二和第三种方式之间可能有冲突)。

专利天下建议:除了进行上述大动干戈的诉讼之外,还有一件更急迫的事情需要刘备进行处理,那就是赶快梳理自己技术,尽快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避免类似事情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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