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规范我厂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焦化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否则,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岗位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7、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经常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练。
8、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内使用明火。因生产和设备检修需要进行电、气焊等作业的,按照《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动火管理制度》输审批手续,方可动火施工。
9、发生火灾时,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车间、岗位应当积极参与扑救。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阻挡报警。
10、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 的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1、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严禁闲杂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2、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厂易燃易爆区内进行施工的要与安全科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要采取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13、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制定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14、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的检查要经常化和制度化,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根据《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给予奖励。
15、对未发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因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依照《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化厂消防设施要求
1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2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
3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
a.粗苯、精苯贮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系统;
b.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贮槽室、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机室、吡啶贮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c.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d.二甲酚、蒽、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液体贮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
4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6×105Pa(6.12kg/cm2),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5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
6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7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8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9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符合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焦化厂消防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