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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18)
70.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答案:A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A当选,B不当选。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由此,甲子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仍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甲妻和甲子都是甲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的下列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本题中甲妻是过失杀死甲,因此并不丧失继承权,在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伙人。综上,甲妻、甲子都可获得合伙人的资格。故CD正确,当选。
71.甲、乙二公司拟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获准向社会募股后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其认股书上记载:认股人一旦认购股份就不得撤回
B.与某银行签订承销股份和代收股款协议,由该银行代售股份和代收股款
C.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公司章程由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共同制订
D.在招股说明书上告知:股款募足后将在6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所以A、D两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B项是违法的。《公司法》第87条规定,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所以C项也是违法的。
72.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
A.甲轮沉没
B.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
C.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
D.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
答案:AC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6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海商法》第29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D.
73.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由此条可知,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的。支票记载的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所以A、C两项是错误的。
7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
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
答案:ABC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A项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所以B项是正确的。因此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属于违约而产生的债权,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所以C项是正确的。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属于对公司的出资,不是破产债权,所以D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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