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出国命令回国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1年 被强制遣返、以前有强制遣返经历的不法滞在者,10年之内被禁止再来日本以改名换姓等不正当手段来到日本的,将被取消在留资格,强制遣返回国。
问:这次入管法在被遣返的外国人禁止再来日本期限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答:这次修改的入管法,把被遣返外国人的禁止再来日本期限分为三类,一类是,持出国命令回国的不法滞在外国人,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1年;另一类是,被入管当局收容后强制遣返、以前没有遣返经历的不法滞在者,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5年;还有一类是,被强制遣返、以前有强制遣返经历的不法滞在者,其禁止再来日本的期限为10年。
问:取消在留资格是一项新设的制度,那么,外国人在怎样的情况下,会被取消在留资格呢?
答:根据新设的取消在留资格制度,外国人有以下5种情况,就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1、本人具备拒绝入国的事由,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来日本的。例如,被强制遣返的外国人,在其禁止再来日本期间,以隐瞒事实、改名换姓的手段,骗取入国许可。
2、本人以假冒的活动内容为由来日本的。例如,有的外国人来日本的目的就是就劳,却佯称是为了学业,而获得了留学的在留资格。
3、上述1、2、两种情况之外的弄虚作假行为。例如,申请者以伪造学历、厨师证等手段获得入国许可。
4、申请人以外者提出与事实不符文书的情况。例如,因接受外国研修生机构提出虚假的研修计划书,而获得入国许可的研修生。
5、持所定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没有正当的理由,3个月以上没有在其在留资格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的。例如,因不去上学而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后又没有到其它学校上学的留学生,也就是作为留学生,却没有从事留学在留资格规定的活动内容——上课。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因3、4、5的情况,而被取消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不超过30天的出国准备时间,在这期间随时可以离开日本。而属于1、2、的情况的外国人,取消在留资格后,立即被强制遣返回国。
问:哪些在留资格属于“所定的”在留资格?
答:这里所说的“所定的”在留资格包括:外交、公用、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文化活动、短期滞在、留学、就学、研修、家族滞在、特定活动。
问:请问,这里的“正当的理由”是指什么?
答: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如留学生生病休学,需要比较长的疗养时间,将来能回校参加学习;就职者遇到会社破产,正在认真地寻找新的会社等。
问:还有什么样的理由,可以被认定是正当的理由?
答:如就学生所在的日本语学校倒闭,转到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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