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离职证明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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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1: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xx年xx月xx日

  篇2: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身份证号: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07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特此证明。甲方(签章):乙方签字:甲方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离职证明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如何填写?

  正常情形下,对该日期是不会存在异议的。不过,以下情形:

  1、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也没有批准辞职的

  这种情形,由于员工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则其辞职程序有违法之处。如果领导也没有批准其辞职,则员工的辞职行为违法后果,还不能必然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公司不愿意追究员工的责任,则可以在员工递交辞职信之后满了30日,再出具离职证明,不过离职证明上的日期,可以填写为员工实际离职日,当然,工资结算也到该日,社保截止到该月。

  如果公司要追究该员工的违法辞职责任,则可以暂不出具离职证明。虽然现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规定员工违法辞职的后果,但是个别省市还是有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规定的。

  2、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过了好几个月才批准的

  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老国企。员工提前离职,属于违法辞职。但是领导后来的批准行为,等于事实上确认了员工的辞职是有效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证明上填写的解除日期为员工离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