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1、职工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或中断缴费的,从未缴费的次月起,其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补足中断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须连续缴满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满20年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以前,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以作为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项目
1、 符合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以及按有关规定列入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剂费用;
2、符合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
3、符合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4、国家和省规定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它项目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
6、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处方外配购药费用;
7、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9、经批准由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支付的费用。
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金支付费用范围
1、 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外的项目费用;
2、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
3、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4、国家和省规定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
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费用;
6、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同意,擅自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7、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8、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犯罪、医疗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因交通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它赔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11、职工工伤(含旧伤复发)及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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