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会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招收会员;
2、 选举和罢免各部门负责人等;
3、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4、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分为金融部、策划组、外联部三个主部,金融部下辖证券、银行、保险、会计四个分支。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积极为本学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㈢、在校大二学生以上或在职教师;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学校处分;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查理事会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