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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公告(2)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3553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证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电话:010-66107750
传真:010-66106139
1.本行2014年3月26日至27日董事会决议公告
2.本行2013年度股东年会决议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票代码:601398 股票简称:工商银行 编号:临2014-022号
证券代码:113002 证券简称:工行转债
关于调整“工行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工行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3.53元/股
"工行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3.27元/股
"工行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14年6月20日
2014年6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本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截至2014年6月19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10股派发人民币2.617元(含税)。
本行于2010年8月31日发行了面值总额为250亿元人民币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0.03%]券,债券简称为"工行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0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法规规定,在工行转债发行之后,当本行因派送现金股利使本行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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