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金缴费规定:不满15年可申请后延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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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规定足额缴费;三是缴费15年以上。

  那么,如果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该怎么办呢?昨天,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有三种处理方式可选择:

  一是延长缴费年限直至满15年。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是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未申请延长缴费,也未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书面告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有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是本市户籍人员;二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有关确定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在我市可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病退,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二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三是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相关负责人提醒,如不符合年龄规定,但符合其他两个条件,则可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如参保人员经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如不继续缴费,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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