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
(四)委托人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委托人账户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其他服务内容及其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二)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三)定期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六)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七)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有关记录;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当对其承接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承担最终责任。
养老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合格金融机构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责的,应当与选聘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不需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产品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文本;
(三)投资组合说明书;
(四)总精算师声明书;
(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六)产品可行性报告;
(七)财务管理办法;
(八)业务管理办法;
(九)投资风险提示函;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
(一)产品名称变更;
(二)管理人变更;
(三)管理费费率上调;
(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变更备案材料包括以下文件:
(一)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公司公章;
(二)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
(三)产品变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资组合说明书等);
(四)总精算师声明书;
(五)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