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试用期员工不能掉以轻心(3)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9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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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设定完录用条件,并非就万事大吉了,要想使录用条件发挥应有的作用,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录用条件运用的法律要求。这些要求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事先与劳动者确认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设定好录用条件后,还需要事先将录用条件公示或告知员工,也就是要首先让员工知道自己所从事岗位的录用条件,否则,即便事先设定了完备的录用条件,若未事先告知员工,事后发生纠纷也无济于事。那么,录用条件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这样几种:首先,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其次,录用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再次,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还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

  2、加强试用期考核

  录用条件明确并向劳动者公示后,接下来就要进行试用期的考核,这是试用期员工管理的重点和关键工作。用人单位要解除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要拿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能只凭自己的感觉来评判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而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由此可见,试用期员工管理除了事先要设定完备的录用条件外,还需要加强试用考核制度建设,如考核组织的设立、考核的内容、程序、方式等均需要建立和完善。当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考核一定要围绕事先设定的录用条件来进行。

  3、在试用期之内做出是否继续聘用的选择

  经过试用考核,如果暂时还难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做出选择:是继续留用员工,还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此时,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的办法,继续对员工进行考核。因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仅仅限于在试用期内使用,一旦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了。所以,试用期届满之前,用人单位必须对试用期内员工的去留做出选择,如果难以确定是否完全符合要求,最好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找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地方,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中的一个普遍问题,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引起重视,在试用期管理上,在以法为据的同时要与管理实际相结合,力求创建法理与管理的协调与平衡,从而达到提高用工管理水平,预防不必要劳动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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