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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辞职信(2)
三、反思如何对一个管理者评价:
我们的根本分歧在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
管理中有一个很耐人寻味的数字,一个组织对某人的评价,如果30%的员工说好,50%员工不了解,20%的员工说差,按说人无完人,这个人还是不错的,事实上这种比例带来的结果却是近70%的人认为这个人不怎么样。原因是影响切身利益的那些人会不遗余力地大肆宣扬某人如何差劲,而认为不错的那些人是很少主动站出来纠正的,最后,那些不明真相的员工也就自然倾向于舆论宣传者观点。
现在我把任职期间与去年同一时期的几个指标简单对比一下:去年同期每月人均产量957个,我任职期间每月人均 1158个,人均产能增长率约为21%;产销比率为98.7%;质量指标也由原来的总成品率93.6%提升为95.7%。人均产能、产销率、质量、成本等指标均创公司历史最好记录。按说这些指标的取得,不应该成为否认我系列措施的理由,事实上,我错了!
我们对一个管理者评价不是看业绩数字,而是就事论事,凭感觉。
我知道,您耳朵里每天塞满了各种各样的声音,您知道吗?您的一个家庭会议,其影响程度超过我几个会议的总和不止。我知道您喜欢听这些声音,兼听则明,这本身没有错,但那些汇报者如果真正想解决问题(不含投诉),为什么不直接找他的上级? 而您又总是在有意无意地寻找支持您信念的信息。
记得我曾跟您探讨过N次,这个世界上,任何事情没有绝对的对与错,不是看过程,而应该放到某个特定的目的或环境中。这就是现实中为什么有人把某人看成战犯,有人却把他推崇为民族英雄;而做同一件事,在某一个阶段可能是正确的,而在另一个阶段可能就错了。
也许,我们职业经理只是站在绩效的角度上看问题,绩效上去了就自以为成功了;而老板您更关心某种决策给组织带来的后果,评价是建立在信息传递者评价的基础上。
在对待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职业经理往往认为有益于企业发展的就要坚持,错误的就坚决否定;而站在老板的角度上,有时即使明知职业经理的做法正确,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也会断然否定,哪怕是牺牲掉。
我们的根本分歧在于,缺乏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
多年的外企经历一直促使我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国内企业的平均寿命不足2.9年?也许现阶段大多数企业需要的不是如何去创造成功,而是首先要懂得如何才能避免失败。这或许是中国培训业的悲哀。
我怀着极其复杂的心情,怀着对公司和您的感念,怀着希望公司成为百年品牌的良好愿望,一口气写了这么多,说的不一定对,却是我的肺腑之言。
感谢这一年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您的心地宽厚、雷厉风行和敬业精神让我由衷敬佩。为了避免给企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您可以考虑一种有利于公司的方式让我退出。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阅读】
辞职可以,但是但对于辞职的注意事项,鲜有人知道和研究,小编今天为您准备了一些辞职的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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