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城区法院对外发布调研显示,2010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68件,其中涉及女职工维权案件近四成。该院调研发现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存在5种情形。
一是变相辞退怀孕女职工。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达到辞退怀孕女职工的目的,采取降低工资、变换工作岗位、不安排工作等方法,迫使女职工辞职。或者采取以口头方式通知女职工停止工作,然后以女职工旷工为由辞退女职工,以此规避法律责任。
二是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休假女职工的工资。部分用人单位在“三期”内不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而是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或者采取调岗、降薪等方式达到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标准。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中小私营企业,且大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是不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用人单位拒绝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这种情形主要集中在没有本市户口的女职工。
四是不批准女职工的产前假及哺乳假。部分用人单位不将女职工的产前假及哺乳假算作劳动时间,而是将其视为事假,扣发其工资。
五是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的工间休息时间。部分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为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工间休息1小时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在不能提供休息场所时,即使女职工提出提前1小时下班的请求,也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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