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案件调查报告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2-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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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私设暗管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南侧自然坑

  案 件 来 源:群众举报

  当 事 人:邢台县聚龙再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武凤燕

  职 务:厂长

  地 址:邢台县东先贤村

  电 话:13931904622

  调查经过:2014年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来到邢台县聚龙再生造纸厂,对该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厂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未达到零排放,污泥处置未存放至专用场所。

  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事实:私设暗管废水排放至厂区西南侧自然坑内

  证据:1、2014年2月18日现场笔录 2、2014年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调查单位处理意见: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堵死暗管 2、依法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