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就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在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存款结算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后,除了按规定可用于现金收付的款项以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2.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①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常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②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③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①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证明文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向开户银行出具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②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①临时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和所需的证明文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外地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开立该账户,并须出具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②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设此账户。
(4)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团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①专用存款账户设置的条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开户银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该账户。特定用途的资金范围包括:基本建设的资金;更新改造的资金;其他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②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存款人须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③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
3.银行存款收付核算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应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在收付银行存款业务前,应认真审核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齐备,如有不符,有权拒绝收付。对于符合规定及手续齐备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应办理结算的手续,并在收付款凭证上注明结算凭证号数,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1)科目设置。为了总括地反映和监督企业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银行存款的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的结存数额。
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账务处理。
①银行存款业务的基本账务处理为:将款项存入银行或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从银行提取款项或以银行存款支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2007年1月5日,甲企业接到银行通知,收到乙公司欠货款200 000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例」2007年1月6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欠丙公司货款500 000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丙公司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500 000
②企业发生的存款利息,应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007年2月1日,接到银行通知,上月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 800元。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 800
贷:财务费用 3 800
4.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为了防止记账发生差错,正确掌握银行存款实际数额,企业应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对银行存款进行清查。
银行存款清查的方法,是企业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同开户银行传来的对账单进行核对。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时,首先要剔除未达账项的影响。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有关凭证的时间不同而发生的双方记账时间不同,即发生的一方已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未达账项有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已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收款入账。如企业已将销售产品收到的支票送存银行,但对账前银行尚未入账。
(2)企业已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付款入账。如企业开出支票购货,并已根据支票存根入账,但银行因尚未接到支票而未入账。
(3)银行已收款入账,而企业尚未收款入账。如银行收到外单位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货所支付的款项并入账,但企业因尚未收到银行通知而未入账。
(4)银行已付款入账,而企业尚未付款入账。如银行已经代企业支付了水电费,但企业因尚未收到凭证而未入账。
上述(1)和(4)两种情况,会使得企业账面的存款余额大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2)和(3)两种情况,会使企业账面的存款余额小于银行对账单的存款余额。
为了排除未达账项的影响,检查双方账目是否有误,企业需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
[银行存款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