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第42条

时间:2024-05-13 18:50:05 蔼媚 学人智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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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第42条

  环保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环保法第42条,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环保法第42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本法设立

  1979-1993 法规建设阶段

  1979年9月13日,我国第一部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开始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1982年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1993-2011 规模化治理阶段

  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

  1994年3月,国务院通过《中国21世纪议程》,将可持续发展总体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

  环保法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调整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彻底改变了环境保护在二者关系中的次要地位,这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的精神相一致。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新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彰显了国家对环境与发展相协调一致的清醒认识和战略考虑。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建立环境监测制度。二是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四是实行防治污染设备"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放排污许可证。不能投入生产。五是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六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七是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四、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政府应承担9项责任: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二是改善环境质量;三是加大财政投入;四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五是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六是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七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八是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九是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明确了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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