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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内伤害:遵嘱喂药老师无过,家长园方共担其责
案例
某幼儿园中(1)班小朋友王佳感到头有点发热,谢老师立即打电话通知了王佳的家长。王佳的妈妈带王佳去了医院,经诊断是扁桃体发炎导致发热,医生为她开了两天的消炎药和退烧药。
当晚,王佳服药后烧已退去。不过第二天王佳妈妈在送王佳入园时还是将两包药放进王佳的书包。打算交给老师喂王佳早上和中午的药。但是在去幼儿园的途中.单位有急事让她马上回去处理。王佳妈妈只好托另一位同园幼儿的家长带王佳上幼儿园,并交待说: “王佳书包里有两包药,让老师早上和中午各喂一次。”
保育老师按这位家长的转告将两包药分别在早上和中午给王佳喂服。结果下午2点钟王佳被发现起不了床。老师怎么叫也醒不来。老师马上找来幼儿园保健医生。医生问明情况,确诊是超剂量用药引起的药物中毒。立即将王佳送医院抢救。
因抢救及时,王佳平安无事。但王佳的家长还是要求幼儿园承担所花去的1200元医疗费。
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这起药物中毒事故的责任?
【评析】
本案是一起幼儿误用药物引起药物中毒事故的责任处理纠纷。
经调查,王佳误吃药物中毒的原因,是其家长委托幼儿园为王佳喂药的语言表达不准确,没有讲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从而造成超剂量服药。从引发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看,幼儿家长是委托方,其委托的语言存在明显失误,应当承担事故损失的主要责任。同园幼儿的家长和幼儿园老师是受托方,受托方尊重委托方的意志是应当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他们没有违背委托人的意志,与事故的结果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幼儿园,则责任比较明显。从案中可以看出,该园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是导致这起药物中毒事故的间接因素:
(1)幼儿园违背了《幼儿园工作规程》,混淆了保育员和医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幼儿药品的管理与使用本是医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应当由保育员来完成。医务人员是专业人员,对药品、药性、药物功能及药物剂量都比较熟悉,可以避免误吃药物或超剂量服药而引起的药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不健全。幼儿药品没有统一管理,无专人自责,对幼儿的用药没有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
从这两方面可以认定该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比较混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过错原则,幼儿园在药品管理上既然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对责任和赔偿问题,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幼儿园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
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药品管理,聘请合格的专业医务人员,药品由医务人员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幼儿用药审查登记制度。
(2)建议小型幼儿园由医务保健人员亲自喂药,大型幼儿园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由教师喂药,以有效避免药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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