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伤害:摔伤虽在园内,这事不怪园方

时间:2023-04-29 11:24:06 园长之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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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伤害:摔伤虽在园内,这事不怪园方

  案例

幼儿伤害:摔伤虽在园内,这事不怪园方

   

  一天.某幼儿园下课后,小朋友们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离园。幼儿高伟跑进厕所时,见金鑫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鑫推开,不料金鑫没站稳,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金鑫扶起,并对高伟进行了批评。金鑫当时只感到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时.他的腿部更痛,并肿起一个大包。金鑫的父亲连夜将其送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腿骨折。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3800多元.金鑫的父母因照顾金鑫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元。

   

  这些责任、这些损失,到底该找谁昵?此案中,幼儿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幼儿在园里受到伤害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此案中,尽管金鑫的伤害是在在园期间造成的,但老师对高伟突然将金鑫推倒的情况根本无法预料,且经调查了解,幼儿园老师平时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幼儿之间不要相互打闹等,所以很难认定在这一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鑫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负责任的,应是高伟的父母。

  

  因为在本案中金鑫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伟将其推倒造成的,但高伟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监护人有无过错,是否尽了监护职责,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这种责任可因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而减轻,但却不能免除。因此,本案中不该由受害幼儿所在的幼儿园承担法律责任,全部民事责任应

由高伟的父母承担。

  【建议】

   

  (1)幼儿园教师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2)幼儿园老师尤其要关注个别调皮的孩子,下课后与离园前是幼儿特别兴奋的时候,应更加留神。

  

  (3)家长应教育幼儿与其他小朋友要友好相处,不要主动攻击其他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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