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

时间:2024-03-14 16:32:42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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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应该对法律方面的问题不陌生,其实大部分我们私下不能解决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以下了解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1

  一、浴池洗浴发生意外,责任谁来担

  1、在浴池洗浴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的,按以下情形承担责任:

  (1)浴池经营者责任。浴池经营者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没有进行安全警示等,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2)第三人责任。如果当事人受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责任。当事人受伤是自己原因造成,其他人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意思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浴池洗浴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的,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人。例如,浴池经营者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没有进行安全警示等,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2

  一、顾客洗浴摔伤责任怎么划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每一个顾客做出了告知,这也就是法律里面的告知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民法典》有关条款,商场应当赔偿摔伤顾客的医药费。因为商场未进行地面保洁工作,没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导致顾客发生意外事故,这就是商场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顾客损失。如果在商场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商场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摔伤消费场所该怎么做

  顾客在商场购物,商场应该提供安全的服务,如“小心地滑”“易碎勿碰”等,避免消费者误会。商家应对顾客受伤负责。关键在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需要承担与之未尽到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需要赔偿。

  根据法律对顾客滑到摔伤责任划分的规定来看,当顾客摔伤后应该及时观察该消费场所的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是否到位,也可以向该场所索要一份监控记录。

  浴池摔伤的责任认定3

  在洗浴滑倒受伤,该由谁担责?民法典为您解答!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朋友在洗浴淋浴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张先生支出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万余元。洗浴未在洗浴区设立警示标志,淋浴处也未铺设防滑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58万余元。

  洗浴辩称,其公司已经停业,张先生是否在店摔倒受伤无法核实。另外,大堂设有温馨提示牌,洗浴区内设置有“小心地滑”警示牌,淋浴处铺设的是防滑地砖,拖鞋也是防滑拖鞋,且配有服务人员,其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先生为证明其在洗浴摔倒的事实及损害后果,提供了该洗浴VIP卡及当天消费记录、医院就诊病历与鉴定意见书。同时,张先生申请朋友杨先生、许先生出庭作证,上述证人证明,张先生在洗浴淋浴时摔倒受伤,且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铺设防滑垫。洗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主张其在洗浴洗浴时摔倒受伤,针对该主张,张先生提供了VIP卡、消费记录、证人证言、就诊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先生的主张。而洗浴仅表示由于其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无法核实该情况,但未提供证据反驳张先生的主张。在此情况下,法院采信张先生在洗浴时摔倒的主张。

  张先生主张洗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洗浴在洗浴区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铺设防滑垫。洗浴虽主张其已经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于洗浴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从张先生自述的事发经过看,其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洗浴时容易发生摔倒的情况,应加以注意,但自身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定张先生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洗浴承担次要责任,酌情判定洗浴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洗浴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张先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洗浴未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对潜在危险未尽到预防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充分预见洗浴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理应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经营者,应把维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对潜在风险设备和区域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或警示标语予以提示,如遇损害发生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以防止损失扩大。作为消费者,应对周围环境充分观察,对有警示牌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如遇意外事故发生后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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