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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班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燕山教育分局:近期,本市部分幼儿园为了扩大服务范围、方便家长,增设幼儿班车提供接送服务,受到了家长的欢迎。为确保乘车幼儿人身安全,现就加强接送幼儿班车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设立幼儿班车的幼儿园,应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自备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制定幼儿班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幼儿乘车每个环节的安全。并要求做到:
(一)要制定班车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并认真履行。
(二)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三)班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班车。
(四)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五)凡需乘班车的幼儿,应由其家长提出申请,幼儿园同意,并与家长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
三、凡幼儿园采取包租车形式接送幼儿的,一定要选择有运营资质的承包单位。幼儿园要与承包方签定合同(幼儿家长自行包租车的除外),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应选择安全地点设置班车停靠站,中途不得随意停车接送。每辆车应配备1—2名随车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幼儿上、下车安全及与家长的交接工作。班车入园后统一组织幼儿进班,防止出现因幼儿自行活动引发的安全事故。
五、教育行政部门对配有班车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各幼儿园主办单位要同园长签定班车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其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六、班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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