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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兴趣班”管理的通知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幼儿园····· 办学行为加强“兴趣班”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
培养幼儿良好的兴趣、爱好,对幼儿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幼儿园的房舍举办绘画、英语、珠心算等多种名目的“兴趣班”,甚至有少数幼儿园为获取部分经济利益也在举办“园中班”,影响了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中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为此,现将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兴趣班”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名,在正常工作日内单独或与他人合作举办兴趣班,另外收取费用。幼儿园要按照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
二、区县教委对幼儿园办“兴趣班”要加强管理,要建立申报制度。凡涉及到收费的“兴趣班”必须报区县教委备案,备案材料应注明办班名称、开办时间、收费标准、举办单位、任课教师资质等内容。
三、各区县教委对幼儿园举办“兴趣班”的时间及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
(一)幼儿园首先要进行自查自纠,凡占用一日正常教育活动时间举办的收费“兴趣班”已到期的,不得再重新开班;尚未到期的收费“兴趣班”最迟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
(二)将幼儿园举办“兴趣班”的时间及收费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对仍在利用正常工作日举办 “兴趣班”并收取费用的幼儿园,要进行规劝,并限期停办;不听劝告且拒不停办的,将对其进行降级降类的处罚。
(三)幼儿园利用业余时间(包括离园后、双休日、节假日)自行举办“兴趣班”,并收取费用的,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外聘教师授课应严格审查其资质。
(四)幼儿园利用业余时间(包括离园后、双休日、节假日)与他人共同举办“兴趣班”,并收取费用的,幼儿园应与合作方签订具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作方必须出具办学许可证及任课教师的相关资质证明。
(五)幼儿园采取以上形式举办“兴趣班”必须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幼儿必须参加。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向家长公示。
(六)幼儿园利用业余时间举办“兴趣班”的,在授课时间内园领导要带班,并安排专职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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