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办法

时间:2023-12-18 18:24:44 好文 我要投稿

公司考勤办法精品2篇

公司考勤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考勤办法精品2篇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和维持公司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劳动纪律,树立员工严谨的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依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岗人员,在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考勤纪律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考勤纪律的总体统计、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各部室和分公司是员工考勤的日常管理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考勤管理,按要求逐日做好考勤记录,并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六条 公司领导请假由办公室按市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 公司中干请假程序。部室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须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休假前须明确其请假期间的部门或分公司临时负责人;部门副职负责人请假,须先向部室或分公司正职负责人请假,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一般员工请假程序。一天以内的,由班组长批准;两天以内的,由部室、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三天及以上的,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中干和一般员工办理上述请假程序时,须本人亲自办理并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离岗。本人确实不便办理手续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条 员工假期期满后,须按管理权限,向批准该假期的相关部门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员工作息时间和加班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根据工作岗位分为标准工时制和非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作息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非标准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作息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节。

  第十二条 每个岗位具体实行的作息时间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如遇公司作息时间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再次明确岗位作息时间。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部门,应事先提交《加班申请表》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人力资源部将据此进行加班工资造发,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加班手续的均视为无效加班。

  第十四条 节日值班人员以公司办公室有关值班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员工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的加班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资,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安排补休;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发生的加(值)班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假别及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员工因个人事务需离岗办理,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事假超过半天者,停发休假期间的工资。当月请事假累计达4个工作日的,每个工作日计扣月绩效奖金的10%;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奖金;季度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计扣当年10%的年终奖。

  第十七条 病假(含非因工负伤)。员工患病需停工治疗或休息的,应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和休息证明,并按请假程序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十八条 病假待遇。员工当月内请病假累计3-5天者计扣当月绩效奖奖金的10%;累计6-10天者计扣30%;10天以上者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员工患病停工治疗休息在六个月以内的',其医疗期病假月工资为: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75%发放;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85%发放;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95%发放;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月基薪的100%发放。

  员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在上款规定的基础上再降低20%,并且停止享受企业年金。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需要停工治疗或休息者,应凭劳动局的工伤证明、医院证明,按停工留薪期相关规定休假。

  停工留薪期满或工伤治疗终结时,根据医院原始资料及相关的劳动能力鉴**论,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复工手续。

  工伤员工在停工期内工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公司各类绩效奖不予享受。本规定前发生的工伤,按原相关协议履行。

  第二十条 婚假。婚假假期为5个工作日,如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条件再增加婚假10个工作日,再婚婚假为5个工作日。婚假从员工领到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婚假期间不计扣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生育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丧假。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的,在填写请假申请表,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给假5天,丧假期间不计扣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年休假。公司在岗员工,连续工龄满1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具体标准为:

  (1)员工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3)工作满20年的,可享受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4)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者),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15个工作日的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年休假申请程序和要求。每年年底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核定并通知各部门和分公司,由各部门和分公司负责人在确保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和分公司员工年休假计划。

  年休假实行公司安排和员工自愿申请两种形式,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工作间歇期或工程间歇期安排员工休假。如本人不同意在安排的休假时间内休息,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年休假。

  员工申请年休假须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审批表》,完善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将根据考勤情况监督年休假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申请事假或病假时,应先用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进行抵消,请假天数不够抵消的,再按事假或病假相关规定办理。员工年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薪酬待遇不变。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违纪分为严重违纪和一般违纪。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违纪:

  (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离岗和其它违纪累计超过3次的;

  (2)旷工3天及以上的;

  (3)在办公或工作区域内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暴力或凶器威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

  (5)带头滋事或煽动他人滋事,影响企业正常工作秩序的;

  (6)因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形象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1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7)作为考勤纪律的监督者、记录者或执行者,对考勤弄虚作假,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的;

  (8)触犯刑法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违纪的处罚。员工出现一次严重违纪的,将计扣员工3个月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除计扣3个月绩效奖金外,还将计扣当年全部年终奖;情节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八条 一般违纪及处罚。未构成严重违纪的为一般违纪,包括迟到、早退、离岗、旷工和其它违纪等,对一般违纪的处罚如下:

  (1)员工出现迟到、早退、离岗或其它违纪的,按50元/次予以考核;

  (2)员工旷工1天的,计扣半月绩效奖金;

  (3)员工旷工2天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计扣一个月绩效奖金;

  (4)作为考勤纪律的监督者、记录者或执行者,对考勤弄虚作假,出现一次计扣1个月绩效奖金。

  第二十九条 迟到、早退的时间界定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项目生产人员由各分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公司考勤办法2

  一、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全体职工。

  二、公司考勤实行三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全公司的考勤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人事员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班(组)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班(组)的考勤管理工作。

  三、假日规定

  1、根据公司的生产特殊性,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法。

  2、节日:无特殊作业时:

  (1)元旦:休息一天。

  (2)五一国际劳动节:休息三天。

  (3)十一国庆节:休息三天。

  (4)春节:休息三天。

  3、节假日出勤,由基层单位安排换休。

  四、婚、产假规定

  接办公室下发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五、丧、探亲假期的规定

  1、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按规定可连续请假三天,工资照发。

  《劳动法》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配偶、子女,(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婴儿死亡,不另给丧假)此项规定,仅限于考勤管理。

  2、探亲假:

  职工请探亲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批。

  探亲假是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应享受的待遇。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期内,工资照发。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未婚、家住省内的每月报销两次路费;省外的一年报销两次路费,每次探亲假为15天,已婚不再享受此待遇。

  六、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

  1、职工因病就诊,需事先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治。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凭市级医院的诊断书、病志、处方及收据等原始凭证,其工资待遇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70;

  (2)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75;

  (3)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85;

  (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者,为本人月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试岗工资)]的90;

  (6)精神病患者,有3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可以在家养病,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岗位工资以试岗工资作基数,同时停发劳效工资)

  3、医疗期内,停发劳效工资。

  4、医疗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1)职工因打架斗殴负伤休息,凭诊断书按事假处理,无诊断书按旷工处理。

  (2)职工因工外出患病住院,需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按病假处理。

  七、工伤

  工伤的有关规定按公司安保部下发的《职工工伤暂行办法》执行。

  八、审批权限

  1、工人请假

  (1)请假2天以内,经班长批准。

  (2)请假3天,必须经分公司经理(处长)批准。

  2、一般管理人员请事假

  (1)基层单位管理人员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2)机关处室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处长批准,3天以上分管经理批准。

  3、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批准。

  九、其它

  每月15日前各基层单位将考勤表及工资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力资源处,履行工资审批手续。不按时上报,逾期公司不予审批工资。

  十、本管理制度

  经职代会讨论及市劳动部门审查后实施。

  十一、本管理制度解释权

  归人力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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