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

时间:2023-11-02 22:13:46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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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1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七、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学生往返学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四、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留有、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2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校园治安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校园财产和人身安全,确保责任到人,防范得力,在全面加强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班主任必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校长。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值周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值周和有关老师责任。

  3、放学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留学生在校老师的责任。

  4、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教师在教学中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除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外,并全部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在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组织者的责任。

  7、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8、教育设施一旦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按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图书室、会计室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图书流失、票据等办公用具被盗的.,除全额赔偿外、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10、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外来闲散人员及车辆入内,校产物资外出,要凭有关证明,经检查后方可通行。

  11、学校教职工借外工作,要做好财产的交接和保管工作。若因瞒报,不报造成自我经济损失的,后果自负。造成校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2、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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