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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问题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船舶溢油污染损害民事索赔提供了直接的依据.然而,由于在索赔主体、索赔的提出方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认识和理解,致使目前我国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十分不完善.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我们深入理解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国家海域所有权与国家海域使用权的关系,是确定船舶污染事故索赔主体,准确界定船舶污染事故侵权责任的前提.建立我国完善的船舶污染损害索赔机制,应该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原则,首先准确确定受损方,由受损方以适当的方式向侵权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作 者: 李盛泉 崔文连 作者单位: 李盛泉(烟台海事局)崔文连(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期 刊: 环境保护 PKUCSSCI Jour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年,卷(期): 2006, (20) 分类号:【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索赔问题】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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