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及其当代之诠释

时间:2023-05-01 06:06:40 社会文化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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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及其当代之诠释

动荡不安的时代,往往也是不同思潮竞逐最激烈的时刻,因为旧的思潮常常无法应付变动不居的情势。霍布斯(ThomasHobbes)正是一位身处于这样的年代的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写于1640-51年的一系列著作,发挥了他罕见的天才,结合了当时欧洲思想的一切倾向,为后来的政治思想指引出新的方向。在这些著作中,最能充分表现其思想的,莫过于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Leviathan)。在这本书中,霍布斯一方面为了克服当时英国所面临的战争状态,指出了古典共同体理论中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他以一种崭新的思想,回答了构成近代国家的两个课题:可运作的政治制度与维持国家存在所必须的政治或伦理凝聚力(cohesion)1。在以下的文章里,我将铺陈霍布斯的政治思想。首先,我将对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作一番思想史上的考察,以说明其理论在西洋政治思想史上的某种承先启后地位。其次,我将介绍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创见,以说明其思想新颖之处。最后会列举若干当代对霍布斯思想的独到诠释,藉此指出当代霍布斯研究的多样性。

一思想史上的考察

斯图亚特(Stuart)时期发生的英国大内战(theCivilWar),直接促成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然而这个历史事件却是“有限王权”与“绝对王权”两种政治思潮相冲突的结果2。正是因为这个历史的转折点,促使霍布斯做出超越传统的贡献。

内战前的英国,正处于一个变动剧烈的时期。在思想方面,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国王是否应该同时担任教会的领袖?胡克(RichardHook)被认为是对王权最有力的辩护者。为了论证为何国家的法律必须高于宗教的律令,胡克发展出一套崭新的政治义务理论。他根据一种准契约论的说法,认为“人类若遵其理性而行,则自然对主权者(即制法者)及一切法律有服从之义务”3。他所要表明的是,清教徒拒绝代表主权者的国教教会的同时,也拒绝了一切政治义务,这种作法显然违反理性法典范。另外,他认为基督教的组织与信仰本身无关,因此并不需要一个普遍的、独立于政权外的教会4。胡克所代表的意见与中世纪以来(仍被当时的清教徒与天主教徒所信仰)的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大相径庭,使得当时不同宗教派别间的冲突不断。

王权除了试图染指教权之外,也与议会发生冲突。在内战前的都铎王室受到法国博丹(JeanBodin)学说影响,开始倾向绝对王权的看法。此外,国王也频频因征税问题与议会发生龃龉。国王常为了扩大税收却未经议会同意径行征税,而议会方面往往认为这是国王破坏英国政治传统的作法,因为当时普遍流行的想法是国王与议会及其法庭间的和谐与礼让。这支政治思潮形成了古宪法理论。该理论以当时的大法官柯克(SirEdwardCoke)为代表。柯克的理论重点在于普通法(commonlaw)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也是政治权力的来源,整个国家体制是这个传统的产物,而非法律是国王的意志。换句话说,国王并不高于这套法律;相反地,他必须臣服于这套法律5。

简言之,英国在内战前夕,各方面的矛盾已经相当严重。各方不但在现实利益上角逐(在宗教上有国教徒与清教徒、在政治上有国王与议会、在经济上有新兴中间阶级与国王间的冲突),在思想上更是处于新旧思潮的转捩点(中世纪的基督教传统与新的国教传统,以及古宪法与新绝对王权间的冲突)。这一切的纷争,都可以归类于国王/国家权力是否应当扩张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霍布斯尝试在理论上为当时的困境寻找出路。他旋即于1651年内战结束、共和政府初成立时,出版他在政治哲学方面最成熟的著作――《利维坦》。

二思想史上的贡献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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