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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欧盟地区政策的演进
一、欧盟地区政策的产生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和演变的历史长河中,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客观规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以1951年4月《巴黎条约》的签订为标志,欧洲经济一体化从此正式启动。当时的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6国组建成欧洲煤钢共同体,有效期为50年,由超国家的高级机构负责成员国煤钢部门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并且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来帮助落后地区进行产业调整和结构转型。
1957年3月,煤钢共同体6国又进一步通过《罗马条约》,分别组建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67年3个共同体实行合并后统称为欧洲共同体),欧洲经济一体化也随之全面展开。根据条约的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基本目标之一,是要促进成员国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以及不断和均衡的扩张(第2条);在实施共同农业政策时,必须对农业部门的社会结构特征以及不同农村地区的结构和自然差异予以关注(第39条);在涉及就业、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社会保障等社会事务方面,共同体积极推进成员国间的紧密合作(第118条),并且通过设立欧洲社会基金(le Fonds social européen),对在企业转产过程中的失业工人给予援助和重新 安置(第125条);建立欧洲投资银行(la Banque européenne d'investissement),向落后地区提供融资便利以促进成员国经济的平衡发展(第130条)。《罗马条约》中的上述条款和安排尽管从不同侧面地区发展的差距问题,但还远远称不上是一项完整的共同体地区政策。首先,共同体当时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关税同盟以实现共同市场,而与地区政策相关的资助措施可能会对成员国间的自由贸易造成扭曲。其次,条约在地区发展事务方面没有制订出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明确的时间表,有关的规定也多是散见于相应的条款之中,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和相关性。再次,共同体财政手段不足,从1962年正式推行共同农业政策开始,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le Fonds européen d'orientation et de garantie agricole)的绝大部分都被用于为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提供价格支持(即保证部分),而用于农业结构调整的支出(即指导部分)则微乎其微。最后,虽然1967年共同体机构合并时专门设立了地区政策总司,但它只是主要为成员国提供数量有限的临时性资金补助,地区发展措施基本上以成员国的各自行动为主,几乎不存在共同体一级的地区政策。
进入20世纪70年代,共同体6国首次开始实施《维尔纳报告》中提出的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计划,成员国间存在的经济差距显然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如期实现。同时,共同体又迎来了自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扩大,英国、爱尔兰、丹麦3国于1973年正式成为共同体的新成员,这使得地区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和紧迫。英国当时的人均GDP只有共同体平均水平的85%,加入共同体后又一直在预算摊款问题上与其他成员国争执不休。爱尔兰的人均GDP则更低,仅为共同体平均水平的60%。丹麦的人均收入尽管较高,但也面临着进一步开发落后的格陵兰地区的问题。因此,推行一项真正的共同体地区政策,这不仅符合经济上的要求,并且也是政治上的需要。1975年3月,共同体部长理事会终于就全面实行共同地区发展政策达成一致。地区政策的核心是设立欧洲地区发展基金(le Fondseuropéen de développement régional),作为共同体缩小地区差距的重要财政手段,以此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发展。该基金的最初金额为2.58亿欧洲货币单位,占共同体预算的4.8%。基金的使用基本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即根据成员国制订的年度和中期地区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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