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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审核制度的改革,规范基金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的报送
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应当签署基金发起设立协议,授权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试点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基金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应根据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并提交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基金设立申报材料: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调查;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间;
(三)因公司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
(四)前只获准设立募集的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已募集资金全部退还投资人后未满十二个月;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设立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风险揭示情况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暂停申报材料的审核:
(一)已有一只基金在审核期间,尚未批准设立;
(二)拟设基金运作各环节(包括销售推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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