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我会已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通过交换方式抄送你办。但是,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还未收到此通知。鉴于该通知事项的紧迫性,请你办将该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机构监管部
2003年5月15日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