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现就你所于1997年2月19日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将其股票在境外上市,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未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任何境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为境内企业间接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任何认为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不需要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法律意见都是没有依据的,出具此类不正确法律意见的选题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从事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上市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关问题如有疑问,可以向我会有关部门请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问题的复函】相关文章:
境内企业赴港创业板上市指引04-30
回复函04-29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问题04-30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04-30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探析04-29
公文复函的范文(精选10篇)10-18
征求意见函的复函04-29
公司答复函范文(精选6篇)08-02
境外公司注册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