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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一节、组织结构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工作必须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总部应设立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作为信息技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的主管部门;期货营业部至少应设1名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第六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与信息技术相关的规章制度;
2、负责信息技术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业务目标与计划制定信息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计算机硬件、网络设备和软件的选型;
6、审核计算机硬件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
7、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购买;
8、保障信息技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9、负责交易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10、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
11、负责对信息技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12、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13、跟踪研究信息技术的发展;
14、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营机构总部授权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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