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05-01 00:12:1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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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票市场管理,正确运用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股份制企业依法定程序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分红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省股票的主管机关。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股票。

  第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举办新兴产业。

  第六条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但不准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七条  发行股票应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第八条  凡由国家出资和以国家财产作价出资认购的股份,由国家拥有股权;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份,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份,由个人拥有股权。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认购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用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购买股票。

  第十条  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30%。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股票的信誉评估报告。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再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前两年内无经营亏损。申请时除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近两年内的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或不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值。

  第十四条  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省人民银行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委托单位和股票购买者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工作,并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

  第十七条  凡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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