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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中资金调拨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1-10-01 17:58:34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期货交易中资金调拨人的权限范围是什么

    「案情」

    B粮食储运贸易公司与R期货经纪公司于1995年11月2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R公司代理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从事S商品交易所红小豆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授权B公司职员王某为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全权负责公司的期货交易。签署协议后,R公司即为B公司设立了077专用编码,B公司随后划入10,000,000元保证金开始交易。同年12月,王某向R公司提出他的一位朋友方某了要做一点红小豆套期保值交易,已经委托他为全权代理 人,要求另外开立一个帐户。R公司于是为王某设立了066专用编码,但双方没有就066编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之后,王某从方某处拿来1,200,000元现金作为066编码保证金,进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1996年1月,066编码保证金不足,R公司要求王某追加保证金。否则就要对066编码进行强制平仓,王某要求不对该帐户进行平仓,双方经过协商,王某给R公司写了一份保证,“066客户在交易中所有浮动亏损暂由077客户帐单上资金护仓”。此后,因R公司未能使066编码的红小豆完成交割,王某只能在1996年5月10日全部将其平仓,066编码出现穿仓亏损360,000元。与此同时,077编码进行交割后尚余保证金80,000元,当B公司办理清户手续,要提取077编码所余资金时,R公司根据王某的上述保证从077帐户中扣除了360,000元弥补066编码造成的穿仓损失,只将余款520,000元返还B公司。B公司提出交涉,认为066编码的交易与该公司无关,要求R公司立即返还扣留的360.000元资金,但遭到R公司拒绝。为此,B公司向提起诉讼。

    「争议」

    B粮食储运贸易公司认为:

    066编码并非我公司所开立,王某的保证也纯属个人行为,066编码的亏损与我公司无关,R公司以我公司077编码中的资金弥补非我公司所有的066编码的亏损毫无道理,理应返还所扣留的我公司资金。

    R期货经纪公司认为:

    066编码与077编码是我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两个编码,066编码中的资金是由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王某划入的,资金收据上都有王某的签字,另外还有王某写的保证,这些都说明066编码和077编码都是B公司所开立的,我公司根据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王某的保证,扣留360,000元资金弥补穿仓损失是合理合法的,并无过错。

    「评析」

    ①066编码与077编码是否同为B公司所有。

    根据案情,077编码是R公司专为B公司开立的,对此双方都无异议。关键的分歧在于066编码是否为B公司的专用编码,对于这一点B公司否认,而R公司肯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S商品交易所的有关制度规定,一般都是要求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客户必须且只能有一个代理编码。但是,由于这一制度不够完善,在实践当中有许多问题。因此,“一户一码”或“多户一码”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要区分是否为“一户多码”,一般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或补充约定,也有的经纪公司建立单独的帐户登记卡加以明确。在本案中,开立066帐户时没有签合同,也无其他的约定或帐户登记卡,因此,只能根据入金情况进行判断,由于两个帐户的资金来源不同,应当视为不是同一个客户,除非R公司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这里须明确一点,由于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户一码,因此,对于一户多码的情况,经纪公司须负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如果R公司不能证明066和077编码同属B公司所有,则应推定066编码不是B公司所有。此外,在王某给R公司写的保证中也明确提到是两个客户,并为R公司认可,这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而R公司仅凭066编码的资金是由王某(B公司的资金调拨人)打入的便 认定该编码也是B公司的,这种观点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②王某出具的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这份保证的用语模糊,含义不清,这里不妨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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