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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瓶组自然气化集中供气的供气能力
一、引 言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规定,高度为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24m以上的其它民用建筑和工业 建筑为高层建筑;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时,应采用管道供气。在刚刚通过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又明确规定:十层以上房屋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城镇,十层以上房屋建筑应当鳞集中供气系统。该条例再次强调了高层建筑实行燃气管道供应的必要性。
在我省的绝大部分城镇,液化石油气小区管道供气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尚未达到小区供气的区域,甚至还未开始搞小区供气的城镇大量存在。这些城镇和这些区域的高层建筑集中供气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气源。城镇管网化是燃气发展的总趋势,所以,作为要被城镇管网取代的临时供气系统,在用户数量不多的情况下,仅为房屋的报建而花大量资金建设一个气化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如果采用瓶组集中供气,方式用两种,一是强制气化,二是自然气化。强制气化不仅其设备昂贵,按照规范来建造瓶组间和气化间,还要绝对保证电源、热源的供应。相比之下,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便是自然气化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B50028—93)规定,瓶组的气瓶总体积不超过1m3时,可将其设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总体积超过1m3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米的独立瓶组间。而且独立瓶组间与其他建、构筑物要有足够的防火距离。也就是说,在房屋建筑规划的同时,要划出足够面积的地来建独立瓶组间。据调查,一般瓶组采用的都是50Kg的钢瓶,体积不超过1m3,则气瓶总数不多于8个,那么8个50Kg钢瓶的供气能力满足多少户呢?这就涉及自然气化能力问题了。
二、单瓶自然气化能力的计算
(一)气化原理
自然气化是指容器中,液态的液化石油气依靠自身显热和吸收外界环境热量而气化的过程。
容器尚未导出气体时,液化石油气的压力为液温与气温同为,时的饱和蒸气压P0。开始从容器导出气体后,压力下降,相对应的液体温度也同时下降。如图1所示的实践,经过S时间后,液温达t0'并保持不变,此时压力为t0'时的蒸汽压P0',容器内的气化速度为V0',气化将继续下去。从开始导出气体到S时间内,利用显热的气化速度和原有气体的导出速度的总和从v0'减少到零;相反,靠传热的气化速度由零变为v0'。经过S时间后全靠传热气化。
实际上,容器内导出的气体压力要满足调压器入口最低允许压力Ps的要求,也就是说,液温必须在不低于Ps时的温度ts的范围内气化,速度为V0。
(二)自然气化能力的计算公式
在以t0为最低允许液温时,S时间内容器的气化量为
G=G1十G2+G3 (1)
式中
G——S时间内总气化量(Kg)
G1——S时间内依靠自身显热的气化量(Kg)
G2——S时间内原有气体向外导出量(Kg)
G3——S时间内依靠传热的气化量(Kg)
上述三部分气化量分别为:
G1=1/VG'Cpm(t-t0) (2)
G2=(V—G'V)(P—P0) (3)
G3=1/VKF(t-t0)*S*1/2 (4)
式中
V——气化潜热(KJ/Kg)
G'——容器内的液量(Kg)
t0———最低允许的液温(℃)
t——空气温度(℃)
Cpm——t~t0液化石油气的平均比热(KJ/Kg·K)
V——容器的内体积(m3)
v——t—t0液化石油气的平均比容(m3/Kg)
P——气态液化石油气空化前的密度(Kg/m3)
p0——气态液化石油气t0时的密度(Kg/m3)
K——总传热系数(KJ/m2·S·K)
F——容器液化石油气的湿表面积(m2)
(三)影响因素和设计条件的确定
由上述的公式可以看出,影响气化能力计算结果的因素有剩液量、液化石油气的组分、调压器的进口压力、容器的种类等等,这里只谈谈比较难确定设计条件的主要几个因素:
1.液量 没有液量就没有气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