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事故调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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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事故调查论文

  1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起火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事故调查论文

  2008年10月9日15时59分,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69号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发生火灾,经核定直接财产损失为215.59万元。起火建筑为A、B两栋,均为地下1层,地上28层,1层至4层裙房为商服,5至28层为住宅,A栋与B栋之间5层至20层是连结体,楼高99.8m。起火时建筑主体已完工,有106名工人正在楼内装修,在A栋裙房1层天棚装饰及外墙保温中使用了聚氨酯泡沫。A栋裙房先起火,沿外墙迅速蔓延至20层以上,并伴有大量黑色浓烟,有人在互联网上录像播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火灾原因认定

  2.1起火部位认定起火部位在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A栋建筑南侧1层裙房第四轴至第五轴之间。

  认定起火部位依据:(1)勘验发现,A栋南侧邻经纬街1层裙房第四轴至第五轴间天花板和悬挑被烧毁炭化严重,裸露钢龙骨和墙面呈深灰色,由深灰色渐变为四周的黑色,说明此处被烧最重。(2)A栋南侧邻经纬街外墙面铝塑板烧毁,1层至4层全部被烧炭化。1层天棚挑檐正下方为工程施工吊板,木质吊板火烧炭化,西侧炭化深度重于东侧。第五轴东侧邻地下车库,车库上方1层至4层外墙面未过火,5层至28层外墙面的铝塑板被烧毁,呈大扇型。当天风力为西风3级,火由此向东侧、向上蔓延。(3)A栋1层南侧经纬街边的绿化树木和电线杆,靠建筑侧被火烤烟熏呈黑色,靠经纬街侧为原来颜色,向邻街方向蔓延。(4)邻经纬街地面有8具已使用过的4kgABC干粉灭火器,表面漆过火,说明初起火灾有人扑救。(5)经询问证实,哈尔滨温馨鸟鼎鼎香餐饮有限公司职工徐某发现街对面建筑工地起火,用手机对现场进行了录像。调取录像显示,A栋1层裙房第四轴至第五轴间最先起火,有几人在扑救。起火时其他部位尚未形成燃烧。2.2起火点认定

  起火点在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A栋建筑南侧1层裙房第四轴至第五轴之间天拥顶部悬挑以40mmX40mm方通钢管断头处为中心,直径为1m的范围内。

  认定起火点依据:(1)经细项勘验,A栋1层第四轴至第五轴间天花板和悬挑被烧致,五轴梁处表层为残存的聚氨酯泡沫火烧呈深灰色颜色,发亮、起层酥脆,用手触动松动脱落,火烧龟裂纹宽度最大2.7mm;由此处向四周的聚氨脂泡沫火烧龟裂纹渐小,火烧颜色由深灰色渐变为黑色。(2)A栋1层第四轴至第五轴地面火烧塌落凸起堆积物为木炭灰、铝塑板火烧残骸,厚56mm。在此处逐层扒掘,有一个40mmX40mm方通钢管(见图1所示),钢管长45mm,-侧断面呈不规则锯齿状;距东侧第五轴南北方向的梁50mm,距北侧梁250mm,贴邻天棚顶部悬挑处,有40mmX40mm方通钢管(见图2所示)熔断面,断面开口向东,呈不规则锯齿状,与地面堆积物中发现方通钢管断面锯齿相对应,方通钢管为电焊切割留下痕迹。(3)距垂直第五轴梁2’095mm处发现ZX7250型电焊机一台;电源线连着电焊枪残骸一个,焊枪夹焊条一段,长60mm;在第五轴梁正下方450mmX890mm范围内发现电焊熔珠6个,呈椭圆体深灰色,直径为5.4?8.1mm不等。以上物证依据法定程序提取。(4)电焊工人林某、钟某供述在第五轴附近天棚顶部悬挑处电焊切割时起火。

  2.3分析火源

  2.3.1在起火点处用排除法分析

  (1)通过调査,施工现场多人在工.作,无可疑人员,无放火因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2)在起火部位未发现生活用具,多人证实起火部位周围无其他明火作业,可以排除生活用火造成的火灾。(3)起火当天为晴转多云,气温4?16X:,西风3级,没有发生雷击现象,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的火灾。(4)通过现场勘验和询问,在起火部位没有可以自燃的物质,可以排除自燃造成的火灾。

  2.3.2电焊切割引燃聚氨脂泡沫起火的依据

  电焊机至电焊枪供电线为防水软线,部分供电线路绝缘包皮烧毁、裸露铜芯,供电线路无故障熔痕;第三轴至第四轴处配电箱电气线路及配电盘无故障熔痕,因此排除其他电气故障火灾。电焊切割引起火灾依据:(1)在起火点下方地面处现场提取ZX7250型电焊机一台,电焊机电源线连着电焊枪一个,枪口夹电焊条一段;经工人林1256、某、钟某证实为其所用的电焊工具。起火点下方还提取了一个40mmX40mm方通钢管,电焊溶珠6个。这些物证证实曾进行电焊作业,为庭审提供重要证据。(2)工人林某、钟某供述,在起火点处用电焊切割方通钢管引燃聚氨酯泡沫起火。询问施工现场其他工人均证实,林某和钟某在起火点处施工导致火灾发生。(3)将工人林某、钟某分别带到火灾现场指认,他们供述了电焊切割作业的地点、过程,指着地面散落的8具使用过的4kgABC干粉灭火器,讲述发现起火后如何扑救初起火灾,如何蔓延扩大,与现场勘验和讯问、询问的结论一致。(4)现场提取的聚氨酯泡沫用打火机点燃,立即发生燃烧,移开打火机后不发生持续燃烧,?初步判断该聚氨酯泡沫属于可燃材料。手工电焊切割方通钢管,切割使用电流较大,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电弧中心温度可达6000?700CTC,高温持续作用一定能够引燃周围保温层聚氨酯泡沫。

  综上,依据现场勘验和询问,认定起火部位在经纬360在建建筑工程A栋建筑南侧1层第四轴至第五轴之间。起火点在第四轴至第五轴间天棚顶部悬挑以40mmX40mm方通钢管断头处为中心,直径为1m的范围内。起火原因是工人林某电焊切割方通钢管时,髙温电弧引燃起火点处聚氨酯泡沫蔓延成灾。

  3关于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的体会

  3.1立案及时、强制措施得当

  火灾发生后,火灾调査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控制火灾事故肇事嫌疑人,对A栋1层的31名工人全部进行了询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立即依法提取了火场的电焊机等重要物证。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失火案立案追诉标准,初步判断该起火灾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已超50万元以上,经当地公安分局局长批准,分局消防机构将此火灾事故立为失火案。连夜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人林某、钟某如实供述电焊切割的时间、地点、操作过程、发生火灾经过以及当时心理态度,对林某、钟某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第二天清晨进行细项勘验,通过现场痕迹初步判定起火部位,与现场勘验和讯问、询问的结论相吻合,并得到犯罪嫌疑人现场指认,査明了火灾原因。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了消防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3.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罪名的确认3.2.1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根据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如下:林某作为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无证违章电焊作业,致使火灾发生,负直接责任;钟某作为林某的助手,对施工保护不力,负间接责任。李某作为公司项目部驻地总代表,对施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失察,负领导责任;沈某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对施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失察,负领导责任;广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系私人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工人无证电焊违章作业致使火灾发生,负直接责任;哈尔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私人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间接责任?,黑龙江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股份制企业,作为总承包商,未履行其职责,负间接责任。针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做了大量询问笔录,查实建筑工程中违反消防法规、具体操作规程及制度的情节,依消防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施行后,责任认定要依据起火原因,还要分析灾害成因。电焊操作工人林某在有可燃物地方无证违章施工,应负直接责任,对起火蔓延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是过失,对造成严重后果无法预知,这也是林某被判刑期较短的原因。还应分析为什么火灾扩大蔓延并造成重大损失。工人林某、钟某等发现起火后,进行了积极扑救,火势未控制住,沿一层天棚顶部悬挑向上蔓延,由于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聚氨酯泡沫,该材料与建筑外墙有100mm缝隙,外层是铝塑板,聚氨酯泡沫和铝塑板都被引燃,这就导致烟囱效应的发生,大火沿建筑外墙从4层蔓延至20层以上,只用了10min的时间。因此,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在建建筑工地消防设施缺乏,以及高层建筑火灾扑救作业面高度等问题亟待解决。

  3.2.2认定犯罪嫌疑人罪名

  此案以失火罪立案,经与检察机关商榷,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主要是两种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都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甚至两种罪立案追诉标准及刑罚都相似。但两种犯罪有严格的区别:(1)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生产、作业等安全;失火罪还可能侵犯公共安全中的其他方面。(2)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等过程中,并与生产、服务等活动直接相联;失火罪多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其违章行为与生产、作业等活动并无直接联系。(3)重大责任事故罪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失火罪违反的只是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履行的义务。此案是在建建筑工程正在内部装修,在违章电焊切割作业中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另外,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还可加重对构成本罪的生产、作业中管理人员的处罚;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更加概括,使得法条调控范围扩展,犯罪圈扩大。根据犯罪事实及危害结果,法院依法量刑,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个月。工人钟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3.3《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消防刑事案件办理的影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刑事证据种类,并明确在行政执法和査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火灾证据具有的破坏性大、直接证据不足、鉴定检材一次性、证据固定提取难等特点,一般为间接证据,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作为行政案件证据,不能完全达到刑事诉讼要求。因此,可以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有目的地收集相关的证据,针对火灾痕迹物证,做好向司法机关进行解释的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观念、方式、手段均带来很大的影响,火灾调查人员应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K可聘请法律专家、司法人员,举办专题讲座进行培训;可旁听安全事故类刑事案件的审判,了解庭审过程及侦査人员质证的有关要求,增强刑事侦查素质和参加庭审质证能力。同时,要结合火灾调查工作实际,完善火灾事故证据理论,修订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探索火灾事故和解制度等,更好地办理消防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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