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的演绎过程

时间:2023-05-05 15:48:0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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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新闻的演绎过程

  几乎没人想到,政策的“公开”会引来如此之大的反响。下面我们来看看一则新闻的演绎过程,欢迎阅读。

  几乎没人想到,政策的“公开”会引来如此之大的反响,包括它的制定者。

  不足300字的消息首发于5月12日的南京一家报纸,题为《严禁“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南京干部婚姻变化要报告》。消息称: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的《2005年廉政工作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干部婚姻变化状况要向组织通报,不能以为这是“私事”、“隐私”、“个人生活小事”就隐瞒不报。

  文中还提到,在向组织报告时,还不能打声招呼就作罢,必须是书面报告,对婚姻变化的基本理由、基本情况要说清楚。如果变动是由于干部包养“小蜜”等原因引起的,组织上将视情况予以干预。

  消息既出,网上热议,迅速引发了争论。“质疑的评论主要分为两类,”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宁说,“一是认为政府像管小孩子一样管理干部,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二则说这是个‘糊涂’的规定——包养‘小蜜’怎么能向组织报告呢?”

  但这则消息的真实性遭到了政策的起草者之一、南京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陆敏的否认。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他表示,该报道中增加了作者“自行发挥”的大量内容,曲解了制度制定人的本意。更遗憾的是,一家广播电台的记者及转载它的几十家平面媒体,没有任何人找到南京市纪委核实消息。

  陆敏出示了市政府在今年4月发布的《廉政工作意见》,共10项37条。涉及此规定的,只有第35条中的一句话:“领导干部对个人购房、婚姻变化、自费出国(境)、子女出国(境)上学、直系亲属经营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要及时书面报告组织。”

  该新闻的最先报道者对本报表示,消息的来源是《南京日报》的门户网站——“龙虎网”——所公开的《廉政工作意见》,而被“拓展”的内容则是他所理解的“社会背景”。这种“背景”后被其他媒体再次演绎为:“权威统计表明: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很多干部腐败往往就是从私生活的奢华堕落开始的。”

  陆敏澄清说,这条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防止官员借婚姻变化之机收敛钱财,与“包二奶”无关。尽管这种现象在南京市并不多见,但需要未雨绸缪。而在报告备案之后,如果有民众举报其不实或隐瞒不报,纪检部门会进行调查,并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有关政治学者认为,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礼金乃至借机受贿,已经在部分地区成为官场的“潜规则”。少则数百元,多则几千上万,而“人情世故”的幌子增强了贿赂的安全性。

  中纪委8年前已有规定

  陆敏同时澄清了报道中的两点不实:其一,这项规定——包括整个“廉政意见”——针对的是副处级以上干部,普通公务员不在其中;其二,规定更不是南京市的“首创”。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文件中,“重大事项”中的第二项即为“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由中纪委起草的这份文件要求:规定所列出的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上交,各级党委、纪委及党组,负责受理本级干部的报告。

  权威人士称,这项规定的出台是向一些发达国家学习的结果。申报财产、收入,申报任职、兼职等情况,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而在南京市,文件已经执行了八年多,具体由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及纪委党风廉政室负责。”陆敏说,“这次只是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再次进行强调。”

  关于八年中相关部门收到多少份“报告”,这位市纪委的新闻发言人并没有透露。粗略统计,南京市县处级以上干部约9000人左右,相信每年仅仅婚姻变化一项就不是个别现象。

  报告的内容又是什么呢?陆敏描述的一份标准的文本是,“某某人因丧偶或感情不和与前妻(夫)离异,并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再婚。”“并没有传言中的那么复杂。”他解释说,“关键问题是:这个报告是告知式的,而不是审批审查式的——组织不可能干预官员的婚姻。你可以用手写,也可以打印。”

  在向本报提供的材料上,南京市纪委描述了《廉政工作意见》的出台背景:2005年初,该市纪委第九次全会作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四个重点”内容:严禁收受现金、代币券等有价证券;重大事项报告组织;午间禁酒。

  “意见”的草拟大约耗时两个月,4月14日,《廉政工作意见》正式出台。在长达万字的文件中,不仅强调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同时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也做了规定。

  “重大事项上报”遏制腐败

  关于“婚姻变化上报”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争论,目前仍在继续。陆敏对此的解释是:南京市政府行使的是对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婚姻的了解权和监督权,不是干预婚姻自由,更不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党员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行使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无论是个人品行,还是职务行为都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

  “当今社会‘公众人物无隐私’已成为公理。”5月22日,最高检察院一位权威人士发表评论说,“不光是中国,世界很多国家都立法对公众人物———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的私权———进行了限制,如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投资回避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目前国外官员的相关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一位中纪委官员介绍,在美国、新加坡,一般的政府人员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重大事项”———主要是指财产,而上级负责日常监督并为下级保密;高级官员则需要向公众公开自身重大事项,受到社会的监督。

  在具体实施中,有学者指出,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关键是惩罚机制的树立,当某人不报或者隐瞒真相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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