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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概念的逻辑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人权概念的混乱状况,从逻辑的角度入手,说明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其内涵体现于以下三个矛盾:首先,商品经济赋予人权以自由平等的内核,同时又使人不成其为人。其次,法律肯定并保障了人权,同时又限制了它的范围和实现。最后,对现代社会讲,人权是我们的目的,但却是理想的手段。
关键词:法律,人权,异化,类,共产主义
一、引言
人权一词至今几乎能在所有现代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找到,并且无一例外的被描绘成一个令人向往的美好事物。如“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逐幸福的权利。”[1]又如“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力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2]等等,不一而足。然而自从有了人到现在,人们何曾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过?哪怕只有一天。许多美好的蓝图只不过是写在现实法律中的乌托邦罢了。
不仅如此,就连“人权”这两个字的真正涵义也被人扭曲、偷换。“人权”成了口号,成了策略;但却从未真正成为“人的权利”。本文就是基于人权概念的这种混乱状态,进而想替人权正名。
“人权”,顾名思义应该是“人的权利”,而不是“非人的物之权力”。人是后面权的所有者。不像其他如财产权之类,前面的定语是权的对象。人权中“人”是主体而不是对象。这样理解当然是很肤浅的。所以本文在讨论人权概念时,一不考证其产生及历史渊源,二不比较纷繁芜杂的人权学说。而是从“人”的存在状态入手说明“人权”一词的内在逻辑结构,即它是道德权利,是法律权利,并且还是一种社会理想;还要说明“人权”是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二、从“人”入手说人权
启蒙时代诸先哲提出了人权概念,在他们那里人权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同时也是一个基于某个先验的权威保障而肯定能实现的社会存在。不过实现是要靠人们去争取的。大凡人们要得到某物品,总以下面事实存在为要件。譬如人权,首先是他不为人所享有,或没有充分享有;其次是人们实现它有可能性;并且人们对它有占有欲,也即它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一)“人不成其为人”——人权产生背景
马克思根据人在社会中的生存状态把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社会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3]
在这里,马克思通过对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经济考察,重点说明每个阶段人的生存状态。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乐观的,他认为人是一步步走向自由的,走向进步的。但从另一方面看,人却是可悲的,至少在第三阶段没有实现之前,人们总是处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异化当中,处在因异化而“不成其为人”的状态中。人权观念正是在这种社会中生长出来,并显得那么可贵。
说到异化,在第一阶段中表现为“人的依赖性”。那是一种自然经济小农社会。人们被固定到那小块土地上,是其领主的工具或附庸,其精神世界则完全依托于上帝。劳动不属于自己,人们的价值不取决于自我,人们的尊严不由自己赋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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