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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会及其活动程序

时间:2021-10-01 13:23:1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日本国会及其活动程序

  《日本国宪法》和《国会法》以及《公职选举法》对日本国会的地位、构成、议员及活动程序等作了规定。根据该有关规定,本文对日本国会的地位、国会的构成、议员的地位、国会的活动程序等简述如下。

  一、国会的地位

  日本国会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国民的代表机关

  《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3条第1项规定:“两议院由代表全体国民的被选举出的议员组成。” [①] 根据这一规定,议员不是代表一部分国民利益的代表,而是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代表。这就要求选举出的议员要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全体国民的要求。但是由于选举方法未必符合宪法的要求,在现实中所选出的议员往往代表了某一地区、某一阶层或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尽管如此,由于不同的议员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在实际上就可以将所有议员看作是全体国民的代表。在法律上,国会议员具有独立于选举人及政党的独立地位,议员的活动不受选举人的指示和政党的方针政策的拘束,这也保证了议员代表全体国民的可能性。

  (二)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

  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宪法宣称国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从宪法的国民主权的基本理念出发,由国民最终产生国家的最高机关提出的。由于国会由国会议员组成,而国会议员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作为国民的代表机关直接代表国民,在国家政治中处于中枢的地位,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在政治上处于优越地位。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的唯一的立法机关,立法权相对于内阁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来说,具有优越的地位。但一般也有人认为这是出于政治宣言目的所作的美称。 [②] 因为日本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应该是相对于其他机关具有优越地位,其行动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但宪法并没有规定国会对于内阁和法院的特别优越地位。

  (三)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日本国宪法》第41条同时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所谓“唯一的立法机关”,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所有的国家立法,都由国会进行,国会以外的机关不得进行国家立法,即国会中心立法原则;第二,国会在立法过程中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只有国会的议决才能制定法律,即国会单独立法原则。作为国会单独行使立法权也有例外,如宪法第58条第2项规定的两议院有各自制定规则权;第77条第1项规定最高法院的规则制定权;第94条规定的地方公共团体制定条例的立法权;第95条规定的国会制定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时的国会议决以外的住民投票等等。并且,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提出法律案也是制定法律活动的组成部分,一些重要的法律案是有内阁决定后提出的,这也应该作为国会独立立法原则的例外。

  二、国会的构成

  (一)两院制

  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日本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议院组成。世界各国的国会多为两院制。在两院制中,一般一院由国民选举产生,直接代表国民,称为众议院、庶民院、下院、第一院等;另一院不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称为参议院、贵族院、元老院、上院、第二院等。日本明治宪法规定的议会即采取两院制,由民选的议员组成众议院,皇族、华族、敕选议员构成贵族院,两院享有同等的权能。战后颁布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根据国民主权原则,两院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两院议员的选举方法、任期、有无解散等是不同的。       关于实行两院制的理由,一般认为是由于:(1)对多数决定主义的抑制。采取国民代表制的议会制度,会出现多数人决定议会意思的结果,但有时多数人的意思未必是正确的,有时会造成多数人的专制。在议会中设置第二院有从议会内部进行制约的作用。(2)尽可能充分反映民意。由于两院议员的具体选举制度不同,更可能具有多元的代表性。(3)慎重的审议议案。两院审议议案,使议会审议事项更慎重,合理程度更高。两院审议法案,如果一院立法出现偏激错误,另一院可能予以纠正,避免不当的法律出现。(4)避免国会过强的政治性。由于两院议员的任期不同,有可能避免由于内阁与众议院发生冲突时,造成议会过强的政治性。(5)防止政策的激烈变动。在两院中,参议院议员的任期较长,被选举人年龄较大,具有保守和渐进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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