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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
要研究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得研究“法律体系”这个术语指的是什么事物和对这个事物如何理解,这就是法律体系的术语和概念问题,混淆外表相似的术语,必然混淆所要研究事物的概念,也必然会给研究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关于“法律体系”的术语。 有四个外表相似,实际却指的是不同的事物的术语,应加区别。
1. Legal System(相应的俄文为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中文译为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有时也被译为法律体系或法律系统。Legal System由形容词legal(法律的)和名词system(制度、体系、系统)构成。形容词legal(法律的)是形容system(制度、体系、系统)的,意思是说这是法律的制度(体系、系统),以区别经济的、政治的、军事的、文化的等等制度(体系、系统)。这是一个个性的概念,不同的民族、国家、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如我们说香港的法律制度,美国某个州的法律制度,等等。这也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借鉴前苏联法学界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包括在该国或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识,在该系统中占核心地位的全部现行法,以及在这两者指导下与这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法律实践活动。[①]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可以在这种意义上使用,但那指的是研究中国的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不是现在我国法学界所理解的“法律体系”。
2. System of the Law(相应的俄文为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 ),中文译为法律体系,但我认为把它译为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更好。System of law就字义来看,这里讲的不是什么样的system(体系或系统)问题,而是指法律事物本身的体系,法本身就是一个体系(系统),所以人民大学的教材,把它译为“法的体系”。这里的“法的”,不是形容词,而是所有格,意思是指法所固有的体系(系统)。这才是我国法学家多数认同的那个“法律体系”的概念。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认为,“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该卷第84 页)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的。这个术语讲的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规范的体系(系统)。不管其外部表现多零乱,一国的法律规范总是内在地分为不同部分,又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这是法的内在结构。对此,将在后面作更多的阐明。
3. System of Legislation或System of Laws(俄文为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中文译为立法体系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指的是一国法的形式渊源,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系统)。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排列,如按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或按字头或笔划排列,当然也可以按照调整的领域或所谓的“主题”(title)排列,按不同的法律部门排列。所以立法体系与法的体系不同,它讲的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法)的外部排列,即使在按不同的法律部门排列时,它也只能是接近并反映法的内在结构,而不能与其完全等同。关于这一点前苏联法学和现在俄罗斯法学讲的很多,我们的教材也有不少论述。在俄文中,правo(法)和закон(法律)是分得很清楚的,前者指法律规范的总和,后者有时指体现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有时也泛指一切法的形式渊源,如《共产党宣言》中“被奉为法律”的“法律”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在英文中这两个字都是law,但一是指抽象的law,这时前面要加定冠词the,一是指具体的law,指作为具体法律文件的a law或laws,前面需加不定冠词a或复数时在词尾加s.
可见,法律体系或法的体系(system of the law或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讲的是法的内在结构,而立法体系或规范性文件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законодадельства),即使是在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来排列时,也只可能是近似法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这两个概念不应相混淆。而把法的体系(俄文система права)叫做“法律体系”就包含了把这两者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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