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

时间:2023-05-01 04:37:2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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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

  中国宪法再次面临修正。每次修宪总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这次修宪更是基于一种被唤醒的宪政意识之上。法学界的反响尤其热烈,因为宪法毕竟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理所当然是职业关注的重点。出于不同的观点和立场,各方对宪法应该作出哪些修正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非得大改,有的认为只能小修,有的则认为关键还在于建立宪法实施的制度保障。且不论这次修宪能够进行到什么程度,修宪作为一个过程已经激发了社会对宪法的热情。可以不夸张地说,修宪意味着中国“宪政时刻”[1]的来临。

建立中国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对修宪理论的一点探讨

  1982年宪法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但由于社会、经济和观念的迅速变革,宪法也确实存在着许多需要修正的地方。然而,由于实际条件的限制,即使法学界对宪法中的某些问题存在较为一致的共识,明文修正也未必是一条走得通的路。我们目前还缺乏一种适合中国发展的修宪理论,缺乏一种关于修宪基本原则的系统学说,缺乏一种如何把宪政理念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行动指导纲领。事实上,宪法所表达的理想和现实状况之间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至往往使人感到束手无策。

  但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显然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为什么不从缩小现实和理想之间的差距入手?本文的目的并不是发展一套系统的修宪原则,但目前的问题是如此显然和迫切,以至于笔者相信一条大的基本原则是不会错的:任何修宪的首要原则是注重实效,因而都应该从完善宪法规则的实施机制开始。如果宪法不能获得实施,那么无论如何完美的规定都是没有意义的;反过来,如果宪法获得了有效的实施,那么无论什么宪法缺陷都可以在解释和实施过程中被发现并纠正。因此,修宪的首要原则是抛弃形式主义。与其出台一个雷声大、雨点小的“制度”,在把宪法装点得更为完善的同时也使宪法的实施更加困难,还不如踏踏实实做一点目前力所能及的小事。

  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提一点低调但笔者认为应该可行的建议。一个总的思路是,在实行宪政之前,中国首先必须完善它的法治。只有充分保障众多行政立法和规范符合法律,谈论法律的合宪性才有意义;否则,即使建立了所谓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只是徒有虚名的表面文章,并不能改善中国宪政与法治的实际状况。因此,在实现最高意义上的宪法审查制度之前,中国还需要走完一段相当长的路。笔者认为,目前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人大立法的合宪性未必是明智之举。更为切实可行的方案是首先建立普遍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以充分保证法律以下的所有法律规范的合宪性与合法性。

  一、 法律规范审查的意义

  简言之,“法律规范审查”就是指依据上位法对下级法律规范的审查。法律规范审查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按照审查主体、审查依据和审查对象,法律规范审查可以分为不同种类。按照审查主题划分,法律规范审查可以分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和非司法性质的审查,例如立法审查(legislative review)和行政审查(administrative review,在中国经常被称为“行政复议”)。由于法律规范审查在法治国家一般是通过司法机构进行的,因而通常也作为广义上的司法审查。[2] 审查依据包括宪法、议会(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机构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规或规章等,审查对象则包括宪法以下的所有法律规范。

  因此,组合起来,存在着许多种类的法律规范审查。按照审查依据和审查对象,大致可分为3个等级的法律规范审查:(1)法律的合宪性、(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以及(3)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法规)。

  法律规范审查的最高等级是依据宪法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因为宪法的最高效力当然是体现在它对于议会立法的控制。“违宪审查”制度在学术界已经谈论得很多了,但本文并不主张一定要马上建立这样的制度,而只是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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