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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在法官独立制度中的延伸与发展
「内容提要」 现代司法理念的公正、独立、中立、效率内涵已逐渐被社会各界所确认,成为指导现代法治国家的“航标”。法官是依法治国的主要载体,见证着国家法律的发展轨迹,是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主要承担者。在日趋追求“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现代社会中,用现代司法理念来催动和促进法官的独立制度,确保法官在案件裁判中处于中立地位,已成为司法理论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领域。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独立制度的关联出发,分析了我国法官独立制度所面临的现状,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独立制度提出了应加强的几个方面。一、引言
公正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运行中的“润滑剂”和“添缝剂”,能够指引法官在制度框架内自由裁量,而又不失其公正性,尤其是在制度规章缺失的情况下。[1]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法院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2]法官手中操有最终解决纠纷的审判权和裁决权,虽然在法律职业者中,检察官、律师对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的作用也有重大影响,但案件的最终裁判权握在法官手中,所以西方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比律师、检察官更高。[3]事实上,人民将其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保障重任托付给法官,理所当然要求法官必须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人,必须是民众可以而且值得信赖的人。但是,法官在运用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有效运作过程中,最突出最重要的问题是实现法官独立,通过独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为此,让法官独立的审理案件已成为实现现代司法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迫切任务。
二、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独立制度的关联
“理念”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而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其内容广泛、含义深刻、意义深远。当前,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论述观点不一,可谓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现念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的根本性标志,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治,司法是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2、独立。它是司法权独立性的体现,要求法官有独立的意识、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思维和判断力。3、中立。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应在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和中立超然的状态,而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和偏见,这也是法官必须达到的境界。4、效率。司法本身应及时、高效,以确保法律效益价值的最终实现。
如果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那么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自当《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实施后,标志着我国司法制度正向现代化、正规化迈进。法院适用法律的活动是通过法官的严格执法活动来实现的。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其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严格适用法律,法官除了应向法律负责以外,不应该接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指示及命令,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理解法律”。[4]法官独立的实质是司法独立的深入与细化,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其执行法律不应受外来因素的干涉。“法治有时被称为法律的最高原则,它要求法官制定判决时,只能依据现有的原则或者法律,而不得受随意性的干扰和阻碍。”[5]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立的独立审判原则。在当今世界司法独立已成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时,突破了产生它的历史和制度上的限制,成为对所有法治国家有普遍意义和作用的又无一定统一模式的一项法律准则,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坚持马克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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