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善意”进行举证

时间:2023-05-01 04:00: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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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善意”进行举证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第三人可以善意、公然、有偿地从非所有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这个规定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是基于法律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而对原物主的追及权的强行限制。但是在证明第三人是善意之前,其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对于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完全依赖于对第三人善意与否的证明,这里涉及到了两个较难克服的法律技术问题。

  一、举证责任是由谁承担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权就必须证明自己是善意的,这样无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负担,对第三人尤为不利,也使得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举证而由其他人举证第三人为非善意,困难会很大,制约因素会很多,不利于举证工作的开展。

  二、举证内容应达到怎样的标准?也就是说善意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仅仅说明不知情就为善意?理论和实践当中并没有现成的答案。善意是一种主观上的东西,客观上很难找到很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主观上的善意。

  笔者认为,善意的举证责任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因为第三人是权利的主张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由主张者来举证,并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举证较他人更为方便、合理。同时为了减少第三人的负担,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想说明第三人非为善意,应负举证责任。至于善意的标准,应有两个:第一个是时间上的标准,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之时,第三人不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第二个是实质条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动产转让人对该动产不具有所有权。笔者认为,第三人只要能举出这两方面的证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善意性。

如何对“善意”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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